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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藥物警戒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直接報告不良反應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66號)

    發佈時間:2021年04月30日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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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創新的意見》(廳字〔2017〕42號),為進一步完善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制度,落實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包括持有藥品批准文號的藥品生產企業,以下簡稱持有人)不良反應報告主體責任,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就持有人直接報告不良反應公告如下:


      一、持有人應當建立健全藥品不良反應監測體系。持有人是藥品安全責任的主體,應當指定藥品不良反應監測負責人,設立專門機構,配備專職人員,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直接報告藥品不良反應,持續開展藥品風險獲益評估,採取有效的風險控制措施。
      持有人委託其他公司或者機構開展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雙方應當簽訂委託協議。持有人應當配備專職人員做好對受託方的監督和管理等工作,相應法律責任由持有人承擔。進口藥品持有人應當指定在我國境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指定我國境內企業法人作為代理人,具體承擔進口藥品不良反應監測、評價、風險控制等工作。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應當接受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持有人應當及時報告藥品不良反應。持有人應當建立面向醫生、藥師和患者的有效信息收集途徑,主動收集臨床使用、臨床研究、市場項目、學術文獻以及持有人相關網站或者論壇涉及的不良反應信息。
      境內發生的嚴重不良反應應當自嚴重不良反應發現或獲知之日起15日內報告,死亡病例及藥品群體不良事件應當立即報告,其他不良反應應當在30日內報告。持有人應當對嚴重不良反應報告中缺失的信息進行隨訪,對死亡病例開展調查並按要求提交調查報告。
      境外發生的嚴重不良反應應當自持有人發現或獲知嚴重不良反應之日起15日內報告,其他不良反應納入藥品定期安全性更新報告中。


      三、持有人應當報告獲知的所有不良反應。持有人應當按照可疑即報原則,直接通過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系統報告發現或獲知的藥品不良反應。報告範圍包括患者使用藥品出現的與用藥目的無關且無法排除與藥品存在相關性的所有有害反應,其中包括因藥品質量問題引起的或者可能與超適應症用藥、超劑量用藥、禁忌症用藥等相關的有害反應。
      醫療機構及個人保持原途徑報告不良反應,也可向持有人直接報告。藥品經營企業直接向持有人報告。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系統將及時向持有人反饋收集到的藥品不良反應信息,持有人應當對反饋的藥品不良反應信息進行分析評價,並按個例不良反應的報告範圍和時限上報。


      四、持有人應當加強不良反應監測數據的分析評價。持有人應當及時對發現或者獲知的個例藥品不良反應進行評價,定期對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數據、臨床研究、文獻等資料進行評價;發現新的且嚴重不良反應、報告數量異常增長或者出現批號聚集性趨勢等,應當予以重點關注;定期全面評價藥品的安全性,識別藥品潛在風險,研究風險發生機制和原因,主動開展上市後研究,持續評估藥品的風險與獲益。
      持有人應當匯總年度情況,包括企業年度藥品不良反應監測體系運行情況、不良反應報告情況、風險識別與控制情況、上市後研究情況等信息,並於每年3月31日前向省級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提交上一年度總結報告。此外,持有人應當按規定要求做好藥品定期安全性更新報告的撰寫及上報工作。


      五、持有人應當主動採取有效的風險控制措施。持有人應當根據分析評價結果,判斷風險程度,制定積極有效的風險控制措施。
      發現說明書未載明的不良反應,應當及時進行分析評價。對需要提示患者和醫務人員的安全性信息及時修改說明書和標籤,開展必要的風險溝通;對存在嚴重安全風險的品種,應當制定並實施風險控制計劃,採取限制藥品使用,主動開展上市後研究,暫停藥品生產、銷售、使用或者召回等風險控制措施;對評估認為風險大於獲益的品種,應當主動申請註銷藥品批准證明文件。
      對提示藥品可能存在質量安全問題的,持有人必須立即採取暫停生產、銷售、使用或者召回等措施,並積極開展風險排查。對其中造成嚴重人身傷害或者死亡的嚴重不良反應,持有人必須立即採取措施妥善處理。
      持有人採取的風險控制措施應當向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並向省級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技術機構報告不良反應詳細情況以及風險評估情況。對於持有人採取的修改說明書,以及暫停藥品生產、銷售、使用或者召回等風險控制措施,持有人應當主動向社會公佈。


      六、加強對持有人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的技術審核。各級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技術機構要按照相關規定,做好本行政區域內藥品不良反應報告的收集、核實、評價、調查、反饋和上報。省級及以上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技術機構應當對監測數據進行定期分析評估,組織對定期安全性更新報告和年度總結報告進行技術審核,開展不良事件聚集性信號的監測評價,開展不良反應報告的質量評估。


      七、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承擔屬地監管責任。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持有人直接報告不良反應工作,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將監督檢查納入日常監管工作。組織對持有人及其代理人的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開展日常檢查,對其中隱瞞不報、逾期未報告、提供虛假報告等開展重點檢查;對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者違規行為的開展有因檢查;對持有人委託開展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的,組織對受託部門進行延伸檢查。


      八、嚴厲查處持有人不履行直接報告責任的行為。持有人未建立有效的藥品不良反應監測體系,未指定藥品不良反應監測負責人,未依規定建立專門機構、配備專職人員,未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的,由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查處。持有人嚴重違反相關規定、不能控制藥品安全風險的,由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暫停銷售;持有人完成整改、經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確認符合要求後,方可恢復銷售。
      持有人隱瞞不報、逾期未報告、提供虛假報告的,相關不良反應通過其他途徑報告並經規定的程序核實,由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採取警告、罰款等措施;隱瞞不報、逾期未報告造成嚴重人身傷害、死亡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責令暫停相關產品銷售,直至依法撤銷藥品批准證明文件。
      持有人風險信息公佈不及時、不完整、不準確的,由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完整準確公佈信息。情節嚴重導致不能控制藥品安全風險的,由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暫停相關產品銷售。持有人整改後完整準確公佈信息的,經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檢查確認符合要求,方可恢復銷售。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轉載自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